致:各相关供应商
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等试剂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CHZDL2025-001号),作如下更正:
一、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履约主要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三、总体商务、服务要求及履约主要条款:(实质性要求)”更正为:
(一)配送地点:乐山市妇幼保健院。
(二)服务期限:本项目采购医用耗材按采购人实际需求量进行供货,供货期限为1年。(注: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需求时,应在2个小时内响应,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日内将采购人需要的试剂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以保证采购人的正常使用)。
(三)供应商应确保所供货产品具有合格证书,属于挂网产品的应符合挂网规定且拥有相应销售资格,在供货过程中若发现供应商有不守信用、以次充好或其它违规行为,由采购人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将立即终止采购合同;供应商凡有不守信用、未按采购人实际需求量供货、以次充好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将一律列入黑名单并终止采购合同。(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承诺函原件)
(四)签订合同后有1-3月使用观察期,观察期期间由设备科与产品所使用科室对质量、服务作出评价,不符合采购需求的,需要及时与需求方沟通,进行调整和修改。
(五)供应商提供的试剂必须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如产品需要进行冷链配送,则供应商需提供专业的冷链配送,保证产品质量。
(六)供应商在服务上必须满足采购人使用需求;使用试剂在运输及使用过程中(非医务人员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均应由供应商免费更换。
(七)本项目中涉及试剂为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采购范围内的试剂,供应商应确保所报价产品符合挂网规定且拥有相应销售资格。(供应商须提供相关挂网截图复印件或相关承诺函原件予以佐证)
(八)报价要求:
1.本项目按单价进行报价,供应商所报单价不能超过各配送试剂单价限价,超过各配送试剂单价限价的为无效报价。
2.供应商报价含本项目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供应商须提供试剂使用对象保险,即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普通版)与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升级版)的检测保险(保险要求附后)。
(2)供应商须提供所用试剂检测项目的数据分析服务,数据分析报告应达到临床报告要求。
(九)结算要求:
1.每月按采购人实际需求量进行供货,按实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当月全省最低价,若当月监管平台挂网最低价低于成交价格,则按当月监管平台挂网最低价执行采购价格;若供应商不接受供货过程中采购价格随当月监管平台挂网最低价进行调整,采购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
2.成交人在采购人支付货款前,应向采购人提交对已交货产品的发票和有关单据,否则,采购人可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成交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验收标准和方法
1.试剂供货完毕后当日内当面验收。
2.验收标准: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以及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响应文件及承诺与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及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试剂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标准及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采购人及供应商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4.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5.试剂供货后3日内,采购人无故不进行验收工作并已使用试剂的,视同已供货完成并验收合格。
6.如同一试剂、同一质量问题经供应商三次换货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视作供应商不能交付试剂而须支付违约赔偿金给采购人,采购人还可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十一)供应商响应清单中须明确拟供试剂的制造厂家、品牌、规格或型号。(格式自拟)
(十二)供货产品有效期:供应商应保证在向采购人交付试剂时有效期不短于其总有效期的一半,并对临近效期产品进行调换。
注:实质性要求如有负偏离,作响应性审查不通过处理。
二、其他内容不变。
采购人:乐山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乐山市青江新区三苏路1333号和瑞晗路1199号
联系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0833-6268080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宏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瑞祥路一段1085号5楼9号(如家商旅酒店五楼)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833-2691455
乐山市妇幼保健院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