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此次修订并非简单的“小修小补”,而是对传染病防控责任的“量身定制”。
新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其中四大变化尤其值得关注。
传染病分类与病种调整
新法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划分标准。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定传染病共40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合并为“人感染新亚型流感”(乙类)。
这一调整使传染病分类更加科学,更好地适应了当前疾病防控需求。
明晰“四方责任”
新法完善了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控。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育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车站、港口、机场等重点场所,应当制定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针对个人,新法规定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要求上述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同时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故意传播传染病。
强调有利原则与权益保障
新法引入了有利原则,明确采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时,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措施。
新法规定,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导致不能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发放生活费。同时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新法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隔离范围和期限,保障患者知情权,书面告知诊断或判定结果及依法应当采取的措施。同时拓宽救济渠道,明确单位和个人认为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新法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对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新法的实施将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